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40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3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

38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6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447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