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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再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經以「無人領取」退件,業據駐匈牙利代表處民國108年11月19日匈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是上開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