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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49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26日生效。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46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8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於同年月30日生效。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