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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50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6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444 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12月4 日寄存送達於同上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