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陳敦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峻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
78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29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