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7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79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為證。惟其提出之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且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黃 莉 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