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66號聲 請 人 楊永民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複 代理 人 戴英妃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游香蘋間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 238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游香蘋間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而在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表可稽。而依其聲明上訴之事項,亦非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則依上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