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71號聲 請 人 于桂開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宗正間請求返還遺贈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229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邱政勳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8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