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11號聲 請 人 吳榮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沛輝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雖以「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0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所為聲請,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 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