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82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與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5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51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現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付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至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屬另案訴訟之訴訟救助,其效力不及於本件,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