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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90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劉錫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7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就該聲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魏平政(事務所設彰化縣○○鄉○○路○段○○○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莉 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