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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04號聲 請 人 林文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1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