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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30號聲 請 人 詹黃滿妹

詹 招 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富瓏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聲請人對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245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最速件覆再抗告狀」表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應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及1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9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59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6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等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