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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53號聲 請 人 高秀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玉坤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08 年度重再字第5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9430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中,向原法院提起108年度重再字第5號再審之訴,經原法院判決駁回後,向本院提起上訴,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其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