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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60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間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 107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4日生效),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477號裁定駁回,並於 108年5月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8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雖聲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2分之1裁判費,惟其仍未繳納裁判費500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