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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簡抗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80號再 抗告 人 吳鴻奎律師(即林灯煌之遺產管理人)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蘇庭萱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3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酌定再抗告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暨該程序費用部分廢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其他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關於駁回其他再抗告部分,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以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98年8月5日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指定為被繼承人林灯煌之遺產管理人,已逾10年之久,期間曾提起1 次共有物分割訴訟、、2次被訴共有物分割、1次強制執行程序、辦理實物抵繳遺產稅及多次現場勘驗等,迄今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60多筆不動產尚未處理完畢,而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 億3,192萬1,958元,請求依其已執行之職務、花費之勞力及本件管理事務之繁瑣程度,酌定報酬。臺北地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裁定再抗告人本件報酬為50萬元、代墊費用為1萬8,535元,再抗告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同院合議庭以:再抗告人經臺北地院選任為林灯煌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具狀向該法院聲請對林灯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程序,嗣為分割林灯煌所繼承之不動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又就林灯煌所有台北市○○區○○段○○段○○○○○號、11之2地號土地之繼承登記訴訟、分割共有物訴訟及返還林灯煌之被繼承人林樹山土地增值稅等訴訟分別應訴,並就相關判決為強制執行、辦理土地實物抵繳相關規費及多次現場勘驗,可見林灯煌遺產之複雜度及所須花費之時間、心力,遠逾一般遺產管理事件。審酌再抗告人為現職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10年來所付出心力及勞務,期間無違背職務或有何不適任情事,林灯煌之遺產管理事務尚有遺產相關訴訟繫屬及60多筆土地未能處理,後續尚待再抗告人處理完成,並就剩餘遺產移交國庫等情,認依遺產現值之百分之1 核定再抗告人之報酬為131萬9,220元,及加計其墊付之費用2萬2,985元(詳如原裁定附表),共計134萬2,205元。另上開報酬已就再抗告人整體遺產管理事務(含已完成及未完成事項)全數核給,再抗告人應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且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管理遺產所需之必要費用、代墊費用除外)等詞,因將臺北地院核定報酬、代墊費用之裁定廢棄,改核定再抗告人擔任林灯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得請求代墊費用如上述金額。

關於廢棄發回部分(即再抗告人請求酌定報酬部分):

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之規定自明。準此,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應就其已處理事務之繁簡,付出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至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完成之管理事務者,除法院經調查後,得據以預估該未完成事務之繁簡,並確保遺產管理人經核給該未完成事務之報酬後,仍能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外,並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查再抗告人管理林灯煌之遺產事務尚有遺產相關訴訟繫屬及60多筆土地未能處理,為原法院所確定之事實,則該60多筆土地尚有何管理事務待處理?遺產相關訴訟繫屬之情形如何?均有未明。乃原法院未調查該未完成事務之內容、繁簡程度,遽就整體遺產管理事務,包含再抗告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事項全數核給報酬,即有消極不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規定之顯然錯誤。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關於駁回再抗告部分(即再抗告人請求代墊費用部分):

按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事務,得聲請核定其已預付管理遺產所需之必要費用、代墊費用,並由遺產支付。查原法院依再抗告人提出之單據資料,認再抗告人得請求代墊費用2萬2,985元,核屬原法院依職權認定代墊費用之數額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