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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簡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鄭名夫上列聲請人因與桃園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得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者,應以最高法院民事庭所受理案件之法律見解爭議為限。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之108年度聲再字第5號事件,因桃園地院就該事件所涉法律爭議出現歧異之法律見解,為求該事件得適用統一之法律見解,爰聲請將該事件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等語。惟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號事件並非本院民事庭所受理之案件,核與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當事人聲請法律見解歧異提案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裁定提案大法庭裁判,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