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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上 訴 人 賴昱誠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參 加 人 賴委志被 上訴 人 賴登福

賴溪松賴溪河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即嘉義縣縣長)被 上訴 人 賴火明

賴真猛賴 崑賴茂雄賴盈達賴金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2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請求確認如第一審判決附件(下稱附件)一「祭祀公業賴三合沿革」所載設立時間、設立人、設立沿革等內容非真正,及附件二「祭祀公業賴三合派下全員系統表」所載設立人非真正,均非以法律關係為確認之標的,縱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亦得提起確認派下權或房份關係存在之訴以排除其私法上不安之狀態,難認有確認利益。又派下權之取得,原則上以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其繼承人為限,縱山蓮賴氏第14世己公(賴文記公)係祭祀公業賴三合(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享祀人,其子孫即上訴人非當然取得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依被上訴人於民國75年5月29 日在另案(原法院75年度重上更字第8 號)提出之民事準備書(二)狀所載內容,並未自認上訴人係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至上訴人所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69年認字第318 號認證書、山蓮賴氏族譜、賴文祭祀公業定款、賴文公業規條約憑、祭祀公業賴文暨賴三合公派下總會決議書等證據,均不能證明賴文記及其子孫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又系爭祭祀公業與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員雖均相同,惟「祭祀公業賴文」與「祭祀公業賴文記」非同一祭祀公業,無從據以推認祭祀公業賴文之全體派下員亦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上訴人既不能證明其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則其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系爭祭祀公業如附件三所示土地之派下權房份關係不存在,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固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規定,逕向法院起訴,惟倘其提起確認之訴,自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 項規定。原審認上訴人請求確認「祭祀公業賴三合沿革」、「祭祀公業賴三合派下全員系統表」所載內容非真正部分,不合於前揭規定,而謂此部分無確認利益,並無違背法令可言。又原審係參酌另案(嘉義地院101年度訴字第310號、原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83號)就訴外人賴堂顯以與上訴人提出之相同證據為相同主張部分,所為駁回其相同請求之理由,認定上訴人所主張賴文記及其子孫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之事實不足採信,非謂該案確定判決於本件有拘束力,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