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上 訴 人 林育德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被 上訴 人 賴麗真(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同上)蘇松輝姚文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字第79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原聲明:確認被告(即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不存在(見一審卷第3頁反面),嗣於106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肆第一案承認事項(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決議無效(見一審卷第89頁)。其對第一審駁回其請求,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肆第一案承認事項決議無效(見原審卷第90頁、第262 頁)。上訴人對所受不利之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將之變更為「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核屬訴之變更,依上規定,其變更之訴並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