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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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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念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

9 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主文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命其不得將『百褶設計』使用於行李箱商品、將該行李箱商品予以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