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上 訴 人 王銘月被 上訴 人 王銘華
王銘德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被 上訴 人 王銘桂
王銘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12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雖上訴人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30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436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4 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