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被 上訴 人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騏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各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