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216號上 訴 人 洪正奇

洪怡剛洪文堅洪一峰洪禎志洪嘉伶洪朝欽洪朝境洪榮銓洪榮興洪榮廉洪嘉仁洪嘉明洪文峯洪文嶽洪文賢洪正敏洪正發洪正堂洪能三洪錦全洪俊男洪政瑜洪雅婷洪雅斐洪俊賢洪得利洪金安洪武雄洪武弘洪政慶洪淑慧洪敏菁洪淑芬洪嘉陽洪嘉興洪春為洪燦輝洪永欣洪永霖洪國淞洪國森洪秀雯洪秀珍洪瀛璧洪奉孝洪健藏洪健次洪銘爐洪銘添洪銘樹洪財福洪海湶洪火旺洪順發洪順源洪順豐洪順來洪嘉聲洪嘉億洪榮聰洪瑛珣洪嘉敏洪嘉珮洪瑞雪洪俞君洪綺謙洪堂鈞洪清波洪銘興洪忻煒洪健誠洪惠國洪茂竹洪正鴻洪正宜洪麗娟洪文隆洪文哲洪永道洪永璋洪永聰洪永逢洪翠瓊洪心慧洪翠菊洪振雄洪秀員洪政源洪秀桂洪秀琴洪秀花洪銘杰洪銘福洪鴛鴦洪源漳洪秀燕洪正昌洪正祥洪綺鳳洪郁凱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淑訓上 訴 人 洪纓捷

洪琬茜洪琬琇洪旭南洪亜鈴洪明勵洪清風洪清雲洪仁杰洪仁誠洪仁恭洪啟民洪本源洪本根洪琪恩洪宏明洪明義洪健二洪健峰洪福財洪森財洪森良洪獻勝洪廣源洪慈杏洪慈志洪秀麗洪雅惠洪嘉成洪嘉展洪嘉明洪聰榮洪祥真洪承鋒洪豐年洪豐成洪豐財洪金燦洪宏祺洪嘉蓮洪嘉鄉洪千惠洪明郎洪健原洪吉隆洪吉賢洪金育洪金三洪敏琿洪志宏洪永昌洪錦雲洪烽瑞洪志偉洪健仁洪建忠洪茂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被 上訴 人 業主洪圖南兼 特 別代 理 人 洪安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 108年度重上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不備理由、適用法規不當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所論斷:享祀人僅係公業所祭祀之祖先,並非公業之所有權人,故非公業之設立人或享有該設立人派下權之繼承人,縱為享祀人之後裔,仍無派下權可言;上訴人就其等主張被上訴人業主洪圖南之設立人為洪圖南之

4 子,即長子洪廷元、次子洪廷憲、三子洪廷綸(即洪慧記)、四子洪廷綍之事實,無法舉證證明之,難認上訴人對業主洪圖南有派下權存在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或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原審認原判決正本第14頁所載關於洪作澤部分,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於民國108年11月21 日以裁定更正為「洪作澤為洪圖南之『次子洪廷憲』之後嗣」,及「並非洪圖南之『長子洪廷元(即業主洪料生)』……之後代直系子孫」等語,均不影響上訴人為就其主張未盡舉證證明責任,應受不利判決之前揭審認結論,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