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聲 明 人 王禮駿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莊明輝與被上訴人王化東等間請求確認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禮駿為上訴人莊明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莊明輝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 109年11月25日死亡,其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立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董事職務由王禮駿繼任,有法人變更登記資料附卷足稽,自應由其為莊明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