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13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上 訴 人 黃 豐 林

林 義 翔林汪素琴林 桂 足林 櫻 蓉陳 清 吉鍾 勝 雄鍾林秀鑾李鄭錦綢李 金 獅王 洪 霞鄭 月 裡林 文 福林蘇彌文王陳玉枝楊 宏 基許 麗 容劉 敏 坤劉莊珠英黃 淑 靜王李淑美王 百 功陳 金 坤劉 貞 夆陳林美惠駱 怡 吟駱 彥 谷鄭 華 馨陳鄭蘭碧陳 雯 妮張 文 萍陳 淑 子盧 威 辰陳 淑 金周 李 崙李 泳 宗陳 麒 雄蔡 金 津高 坤許 麗 娟顏 伯 有李 德 成吳 素 梅顏 佑 琳王蔡玉欵林 瑋 晉洪 美 娥林 靖 娟林 麗 花林李美玉林 温 哲林 春 文曹 啓 川曹 劉 汶曹 順 傑曹 家 展卓 齊 郎卓 秀 麗蔡 文 號林 家 嫻李 萬 成陳 高 明陳 金 象陳蘇美姬林 明 輝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上 訴 人 陳 惠 燕兼法定代理人 陳 庸 裕上 訴 人 陳 文 仁

陳 文 智陳 芃 秝被 上訴 人 修 一 堂法 定代理 人 陳 乃 川訴 訟代理 人 葉銘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2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惠燕、陳庸裕、陳文仁、陳文智、陳芃秝為上訴人成春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成春梅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上訴人陳惠燕以次5人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陳惠燕以次5人為成春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承受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