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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2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上 訴 人 楊光耀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吳展旭律師被 上訴 人 黃耀南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聲明不服。查上訴人係被上訴人於原審備位之訴之被告,原審並未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其非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乃竟對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