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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0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周明珠法定代理人 周重安

周承俊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鄭松雄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月5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相對人即上訴人鄭松雄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6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關其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就原判決主文第5 項「鄭松雄、沈祺舜、沈祺發、沈祺鈞、沈祺雄、周承俊應與胡家樂(上6人下合稱沈祺舜等6人)將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 部分(面積二點六五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祭祀公業周明珠。」部分,並未於上訴狀或理由狀內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其上訴效力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沈祺舜等6 人。

則鄭松雄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具狀撤回前對原判決主文第5 項部分所為之上訴(見本院卷169 頁),應生效力,該部分第三審訴訟繫屬即因其撤回上訴而溯及的消滅,其結果與未提起上訴之情形相同(原判決關此部分應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本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判決就此部分毋庸為任何裁判,自無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