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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1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上 訴 人 陳錦堂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彭國洋律師被 上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更審判決( 107年度民公上更㈠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非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其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