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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2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上 訴 人 藍明傳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被 上訴 人 孫妙青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本息及登報道歉,第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本息及登報道歉。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就其敗訴部分其中80萬元本息提起附帶上訴。經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命上訴人給付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並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則原審既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