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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39號上 訴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被 上訴 人 吳小芬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參 加 人 吳信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1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原審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上訴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4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3日送達與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為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找補款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