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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抗 告 人 張寶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月23 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業於000年0月0 日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限,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