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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再 抗告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再 抗告 人 黃惠真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8年度國抗字第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186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9年7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可認再抗告人明知其再抗告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