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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14號抗 告 人 張寶玉上列抗告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聲字第51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29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1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