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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抗 告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顏淑如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

314 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經原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333號裁定駁回,並於同日17時公告(抗告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抗字第113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同日19時29分始對該第二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 109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認該上訴顯無勝訴之望,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