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抗 告 人 黃良政上列抗告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閱覽評議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0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9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19 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嗣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4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8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預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