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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抗 告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 公司(HIG

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K.HUNG)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薄正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5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民國109 年6月4日經公示送達抗告人,有本院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