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43號抗 告 人 徐敏健上列抗告人因與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 2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105年度再字第20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士林地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 109年2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 109年4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按: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亦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迄 109年5月4日止,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