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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抗 告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上列抗告人因與禾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9年度全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相對人禾申工程有限公司主張:伊於民國 l02年間向抗告人承攬「第BCLlll標屏東車站暨屏北鐵路高架化工程」中之「上構鋼筋、模板、混凝土及預力施拉工程」、「下構鋼筋、模板、混凝土及預力施拉工程」,伊已依約施作完成,抗告人卻拒不給付工程款、保留款,且不歸還租用材料,伊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該院以l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命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1萬6,883元本息及將該判決附表乙-l所示物品返還,如不能返還,應給付279萬l,273元,並應自l05年5月31日起至返還上開物品日止,按月給付14萬8,961元,抗告人均置之不理,至109年6月30日止,伊已得請求抗告人給付1,455萬6,206元。詎抗告人竟意圖延滯訴訟而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又於l08年9月17日將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鄉○○段○○○○○號土地及其上第00、00-0建號廠房出售予第三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藉以逃避債務,自有對抗告人所有財產於1,455萬6,206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之必要等情,爰聲請對抗告人為假扣押。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其對抗告人有1,455萬6,206元工程款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判決以為釋明,並經原法院調閱該案卷證查核無訛,可認其就本件假扣押請求已有釋明;又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前開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地籍異動索引、照片以為釋明,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雖該釋明尚有未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