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305號抗 告 人 洪錦坤
洪柏棋上列抗告人因與楊秋娟等人間請求給付地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再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按對於確定判決以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以原法院107 年度上更三字第16號確定判決(下稱二審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並未對於駁回該二審確定判決之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94號判決(本院確定判決),合併提起,此觀抗告人民事再審狀訴之聲明及陳述之記載甚明(見原審卷第3 頁至第56頁)。乃原法院未經闡明抗告人之真意,逕以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係對於本院確定判決及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依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規定,應由第三審合併管轄,而裁定移送本院,顯非適法。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違誤,即屬無可維持,爰予廢棄。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