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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357號再 抗告 人 張宗璽代 理 人 林開福律師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郭賢傳律師本庭評議後,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爰裁定如下:

主 文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 由本案基礎事實

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銀行債務未償,乙持對甲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就甲對丙保險公司所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經乙對丙提起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之訴,由法院判決確認甲對丙就上開保險契約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507 萬9044元債權存在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命丙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乙。甲以執行法院代伊終止人壽保險契約,其執行方法不合法為由,聲明異議。

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另件徵詢之結果

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以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為由,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897 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亦具有原則重要性,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