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06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袁靜如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抗 告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抗 告 人 李光南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聲再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2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23日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於108年11月5日公告,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至於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黑手黨公司、李光南,並非原裁定當事人,其抗告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