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07號抗 告 人 廖美惠上列抗告人因與黃美建即高昇派報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勞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56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9 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