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60號抗 告 人 李彥川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 108年度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觀諸其所提民事再審之訴狀、民事再審之訴更正狀所載,均僅係就原法院 104年度上字第1589號前訴訟程序之確定判決表示不服,就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原法院因認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