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68號再 抗告 人 廖秀蓮

張百里張 智張博涵共同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吉廣建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14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575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相對人財產於新臺幣(下同)2,600 萬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4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段0000000號等18筆土地上90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相對人以系爭建物非其所有,且有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該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裁定駁回,相對人提出異議。新北地院認其異議為有理由,廢棄司事官所為裁定,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本件除再抗告人聲請系爭執行外,另有債權人林忠輝、林怡甄持新北地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54號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3,0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0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與系爭執行事件併案執行,故系爭執行事件併案執行後之執行債權金額共計5,600 萬元。又系爭建物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核發建造執照時之起造人名義為相對人,嗣於104年1月14日變更起造人名義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惟依108年3月6 日核發之系爭建物使用執照所記載起造人名義復變更為相對人,則系爭建物是否果非相對人之責任財產,顯有疑義。又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故查封之財產是否足額,乃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系爭建物多達90戶,其價值為若干?事涉有無超額查封之情,執行法院自應依職權調查認定。因系爭建物是否為相對人之責任財產及其價值為何,均有不明,執行法院逕依再抗告人之聲請查封系爭建物,容有未洽,相對人指摘上開查封執行命令違法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自屬有據,司事官駁回相對人之異議,自有未洽,新北地院法官廢棄司事官裁定,其理由雖有未盡相同,然結論仍可維持,爰維持新北地院民事庭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毓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