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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35號抗 告 人 謝諒獲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文聯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55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2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抗告人另聲請提案大法庭,不合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規定之程式,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