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99號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Hung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謝諒獲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5 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28 日及同年7月11日為公示送達公告,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至於抗告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裁定當事人,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陳 毓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