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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12號抗 告 人 許錦榮上列抗告人因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07號確定判決(下稱第 407號確定判決),認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於民國106年6月25日由訴外人林錦坤所召集,且第19屆第 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選出新任管理委員,所採取之「無記名複記法」,其召集程序及選任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方法均未違法,則第407號確定判決違反系爭大廈規約第 7條第3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其適用法律顯有錯誤,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再字第5號判決(下稱第5號確定判決)以抗告人對於系爭會議之指摘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另所指系爭大廈規約於第 407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期日前已提出,而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要件不符;又第 407號確定判決並無引用其他民、刑事判決或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為其判決之基礎,亦非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之情形,因認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抗告人之再審之訴確定。抗告人又以第 5號確定判決有上揭同一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原法院認抗告人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乃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審之訴,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