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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57號抗 告 人 許錦榮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撤銷選任管理委員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抗告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8年9月10日原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6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10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迄108年10月22日其仍未補正,有原法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毓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