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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81號抗 告 人 盧昆祥上列抗告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聲請更正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更正。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所載「終身壽險解釋非系爭保險契約引用保險法第54條第一、第二解釋不同」,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聲請更正等語。原法院以:原判決係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判斷,且於判決書中評述理由依據,並無誤寫、誤算,乃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