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07號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07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抗告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為旅店營業址,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有網路之搜尋結果可參,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